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芳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楊春蝦劉惠惠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4月23日本院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9,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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