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28號聲請人 徐瑋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徐木良 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月27日死亡,因被繼承人生前之財務狀況不明,在外是否積欠債務亦不得而知,故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印鑑證明、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度、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等件為證。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7年1月27日死亡,聲請人於107年4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惟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本院107年5月3日苗院傑家家二107司繼228字第12383號通知書暨送達回證各1份附卷可證,惟其迄今猶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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