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7號
原 告 林宣妤
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有以下事項請於收
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到院:
一、請提出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段0000○○
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依原告起訴狀中所寫之事實理由,本件被告是「屏東縣○○
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請持本裁定
前往地政及戶政機關,調閱前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按照前開
調閱所得資料更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送達地址後,將更正後
之起訴狀連同繕本及前開謄本之正本補正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