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7號
原   告  林宣妤  
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有以下事項請於收
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到院:
一、請提出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段0000○○
  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依原告起訴狀中所寫之事實理由,本件被告是「屏東縣○○
  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請持本裁定
  前往地政及戶政機關,調閱前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按照前開
  調閱所得資料更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送達地址後,將更正後
  之起訴狀連同繕本及前開謄本之正本補正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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