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啓峰消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正光 代理人 姜鳳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仁心┌──────────────────────────────────────────────────────┐│支票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5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啓峰消防企業有限公│台新商業銀行中壢分│102年8月26日│48,300元│CL六一0四四五│││1│司│行│││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