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30號聲請人 黃鴻文 相對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緣相對人積欠伊工資、資遣費、未休假獎金、勞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0萬2,521元,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7萬4,891元,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台中大全街郵局第000056號存證信函、臺北市政府102年1月22日府勞動字第10230063000號函、臺北市政府102年1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影本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7至14頁),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