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ordeDarrenScott(尚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尚杰於民國105年4月23日下午3時28分許,無駕駛執照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街自北往南方向行駛,駛至大弘街與大有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乾燥柏油路面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逕行駛過該路口。適逢亦有過失、未禮讓右方來車之 楊湛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大有街方向由東向西方向行經該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而與尚杰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生撞擊,致楊湛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膝挫擦傷、背部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尚杰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查告訴人楊湛與被告於106年1月16日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本院卷第62頁可參,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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