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04號
聲請人 中野寬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中野寬治為日商間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重行分派財產之清算人。
理由
一、按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係日商間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而該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4日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茲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7年12月15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970219724號函示,聲請重新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申領溢付營業稅額等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