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鳳李榮寬李承峰 等3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足繳納裁判費(僅繳新台幣17,909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繳新台幣16,553元,於同年7月29日收受( 劉沛慈 代收)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既未對該裁定不服提抗告,且迄今仍未補繳,其起訴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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