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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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崇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混山 (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經核,債務人陳混山已於民國103年3月2日死亡,請提
出陳混山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若繼承人未有聲請拋棄繼承者,應陳報其之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或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