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8號原告陸軍航特部空降訓練中心代表人 匡奕平 訴訟代理人 王佳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毅華 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裕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