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48號上訴人 游逸祥 被上訴人 江世全
蘇宛農 陳惠瑩 陳俊尹 陳薏淳 蔡朝發 陳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
9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3,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