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13號原告耕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 訴訟代理人 周睦佳
馮堇忻 沈美枝 李淑惠 曾佳佩 被告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三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係以 徐三泰 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被告公司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後,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徐三泰於民國105年8月3日死亡(見本院卷第110頁),被告公司則由黃建璋登記為法定代理人,原告乃具狀聲明由黃建璋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13頁),惟黃建璋否認其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並已對被告公司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繫屬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訛,是黃建璋是否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本件所應審認之先決問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前揭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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