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鄭鈞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邱振煌 │竹北市農會│105年10月6日│35,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