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黃宏興 (原名: 黃楷銘 )被告 沈得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傅伊君法官王凱平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