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廷昇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廷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廷昇前因強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因槍砲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訴字第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