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330號債權人 黃文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董原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狀請求之事項中金額「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壹佰
玖壹元」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正確應為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