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4號債權人 鄒美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碧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的法律依據為何?。
㈡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民國108年3月13日之請求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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