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揚鈞 即花見夯東港日韓燒肉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徐揚鈞即花見夯東港日韓燒肉店係合夥組織,應更正為債務人花見夯東港日韓燒肉店、法定代理人徐揚鈞。
三、承上,花見夯東港日韓燒肉店業已歇業,應更正追加所有合夥人( 陳麗珍 、 黃子晏 、 鄧安倫 、 蔡秀甄 、 趙家範 、 劉新義 、 黃雅貞 、 劉秀華 、 許國棋 、 張淑娟 )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所有合夥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