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揚鈞 即花見夯東港日韓燒肉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徐揚鈞即花見夯東港日韓燒肉店係合夥組織,應更正為債務人花見夯東港日韓燒肉店、法定代理人徐揚鈞。
三、承上,花見夯東港日韓燒肉店業已歇業,應更正追加所有合夥人( 陳麗珍黃子晏鄧安倫蔡秀甄趙家範劉新義黃雅貞劉秀華許國棋張淑娟 )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所有合夥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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