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550號聲請人 廖文謙 法定代理人 廖培峰 相對人 蕭伊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282號),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5,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為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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