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鴻墻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謝鴻墻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