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六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楊添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八十五年度民執字第一七二一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通知、分配表另將各該繕本壹份逕送對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書記官陳素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