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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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3422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
之1之1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延滯六個月以上者,應計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