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正尚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正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正尚前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更㈠字第10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經同院以98年度聲字第106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㈡因施用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駁回上訴確定;㈢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㈣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前揭㈠至㈢所示三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再與前揭㈣所示之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8年2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復於
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7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4年9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4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