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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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556號原告A女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 律師被告 謝元逵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元逵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原告A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卓育璇
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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