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41號原告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福生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 律師
楊哲瑋 律師 黃儉忠 律師被告士嶺機電企業社即 朱子緖 代表人朱子緖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741,224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起訴後之孳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4,741,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9,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