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14號原告 張夢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泳銘 即 銘妍 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