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92號上訴人 陳北沌 被上訴人 陳志嚴 被上訴人 陳輝玉
號2樓( 慈誠 康復之家)訴訟代理人 陳中山 被上訴人 陳土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由受命法官李文輝再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芮伶
法官陳卿和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