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362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雅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契約加速條款並釋明按月加計1000元違約金之依據及2筆欠款起息日均為109年2月21日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