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瑞敏具保人洪劉碧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度執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劉碧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劉碧玉因受刑人洪瑞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
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保外待產乙節,有執行筆錄、釋票回證聯、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影本在卷可稽。嗣受刑人保外待產原因消滅,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殘刑,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督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影本在卷可憑。且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有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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