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黃裕仁 相對人 陳佑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陳佑民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所示,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零伍拾伍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