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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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7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金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22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蘇新鍾 告訴被告周金遠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蘇新鍾業於民國102年4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
1份附卷可稽(參見第225號偵查卷第37至38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