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重上更二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8號上訴人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被上訴人 陳辰雄
陳良政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律師
蔡文斌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許慈恬 律師
吳毓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曾鴻文
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