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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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 黃明哲 代理人 黃銘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文成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藍順郎 於民國83年2月17日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之抵押權與聲請人,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被繼承人藍順郎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相對人為被繼承人藍順郎之繼承人,為此列其為相對人而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死亡,已喪失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以欠缺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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