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一、台青石巨堂社區管理委員會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青石巨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傅弘民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傅弘民承受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為裁定後,被上訴人始以其法定代理人業於同年4月12日變更為傅弘民,並提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為證,聲明承受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蕭艿菁法官李文賢法官鄭雅萍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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