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戴筑庭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思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思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於112年12月20日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