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4號聲請人 林毓珊 住嘉義縣○○○○○里0鄰○○○00號相對人 馮凱彬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通知聲請人補繳,該通知已於113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113年7月8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聲請人未補繳;復經本院再次通知聲請人補繳,該通知已於113年8月16日送達聲請人(113年8月6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