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竹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8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於民國111年9月7日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28罪。又附表編號1至12、14至16、18至28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1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113年6月13日受刑人聲請書1紙附卷可考,是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為110年10月至000年0月間,上述28罪之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為施用毒品、竊盜及洗錢防制法罪之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及受刑人意見(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之宣告,因無宣告多數併科罰金之情形,自無就該併科罰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而應與上述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1年1月5日19時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本院111年度簡字第934號111年8月5日同左111年9月7日2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1年1月22日18時48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本院111年度簡字第979號111年8月5日同左111年9月7日3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0年12月25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82號111年10月28日同左111年11月30日4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0年12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85號111年7月11日同左111年8月17日5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0年12月21日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89號111年12月27日同左112年2月1日附表編號5至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6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0年12月23日7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0年12月24日8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1年1月17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274號111年12月28日同左112年2月2日附表編號8至9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9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1年1月18日10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0年10月1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07號112年2月16日同左112年3月21日附表編號10至12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1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0年12月7日12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0年12月10日13竊盜有期徒刑8月111年2月4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07號112年2月16日同左112年3月21日14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1年2月3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567號112年3月24日同左112年4月26日15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1年1月15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547號112年4月28日同左112年5月30日附表編號15至16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16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1年1月23日17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110年12月10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7號112年7月6日同左112年8月1日18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0年12月27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10號112年12月8日同左113年1月10日附表編號18至19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9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0年12月29日20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1年1月14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112年12月19日同左112年12月19日21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1年1月15日22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0年12月22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97號112年12月27日同左113年2月6日附表編號22至24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23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0年12月26日24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0年12月26日25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1年1月12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6號113年1月5日同左113年2月7日附表編號25至26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26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1年1月12日27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1年1月23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號113年1月9日同左113年2月16日28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111年1月23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號113年1月12日同左1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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