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湖小字第25號
原   告 日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棟
訴訟代理人  賴文魁
被   告  白家豪
       周映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600元,及自民國90年1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2,6
00元,及違約金42,600元,核其性質,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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