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77,500
元,並自民國90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0至91年間向原告詐騙4,377,500元。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宇修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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