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6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96年4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並攜帶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榔頭、魚尾鉗各1把,至高雄縣岡山鎮致遠新村15棟10號甲○○住處,見該屋大門未鎖且無人在內,竟侵入該屋(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後,利用上開魚尾鉗剪斷電線、榔頭敲斷水管,竊取甲○○所有之電線
30米、水管1根,及水桶1個、小型收音機1台等物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業於96年7月4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謝雨真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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