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許淑美 被告 陳啓銘
黃俊溶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6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盈孜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