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陳信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信佑於民國109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1月06日止累計151,853元未給付,其中147,714元為本金;4,04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信佑於民國109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1月06日止累計307,045元未給付,其中298,777元為本金;8,26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信佑於民國109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1月06日止累計150,893元未給付,其中146,689元為本金;4,11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信佑│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8%│││147714││1月07日起││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信佑│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8%│││298777││1月07日起││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信佑│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8%│││146689││1月07日起││計算之利息│││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