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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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8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朱正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5月29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336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朱正揚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朱正揚,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5月25日1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星光大道KTV)。
(三)行為:毆打被害人 邱冠霖 ,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朱正揚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邱冠霖於警訊之證詞。
(三)證人即在場人 王家馨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案被移送
人毆打邱冠霖之行為,屬加暴行於人之態樣之一要無疑義,
且其毆打之地點在公共場所,該行為亦對於公共秩序與社會
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故有以上開規定予以處罰之必要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陳嬿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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