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煌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煌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煌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等在卷可稽。經核各罪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均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及刑罰目的、受刑人犯罪之次數、危害社會治安之程度、部分犯罪曾經定前揭應執行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02月27日│108年02月01日│108年0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91號│字第1191號│字第193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11│108年度審訴字第411│109年度訴字第392號││事實審││、453號│、453號│││├────┼──────────┼──────────┼──────────┤││判決日期│108年06月25日│108年06月25日│110年01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11、│108年度審訴字第411、│109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453號│453號│││├────┼──────────┼──────────┼──────────┤││判決│108年06月25日│108年06月25日│110年07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0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932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01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判決│110年07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