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95號聲請人 潘文振 訴訟代理人 潘建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02│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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