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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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 王小波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04年6月11日本院104年度小上字第77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