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40號聲請人 李德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9│├──┼───────────┼───────┼──┼──┤│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9│├──┼───────────┼───────┼──┼──┤│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3│├──┼───────────┼───────┼──┼──┤│0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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