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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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6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洪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玖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9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水生於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8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510元及費用14,32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永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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