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請人 李邱金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黃貴美 、 邱月春 、 邱在 、 邱婉婷 、 邱月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四、相對人邱黃貴美、邱月春、邱在、邱婉婷、邱月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