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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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請人 李邱金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黃貴美邱月春邱在邱婉婷邱月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四、相對人邱黃貴美、邱月春、邱在、邱婉婷、邱月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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