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755.97×1/3×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文政